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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聚焦
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8    作者:沪教委财〔2019〕7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教委财〔20197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赋予高校及教育领域相关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科研自主权,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调动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78 号),以及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730

 

附件

 

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教育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调动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78 号),以及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实际情况,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教委面向全市教育领域各相关单位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并批准立项,用于支持本市教育领域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开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科研类项目,主要为高等教育基础研究领域的自由探索类项目,以及对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培育类项目,具体包括纳入本市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基础前沿类专项联动管理的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及对应国家和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设立的教育科研项目。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明确年度项目资助重点,发布项目指南或通知,完成具体项目的遴选、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年度财力做好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总体安排,配合市教委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资金纳入市教委部门预算,其中中央驻沪高校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其项目经费纳入部市共建配套引导性资金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教育领域相关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校内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 项目管理及结项验收

第六条 市教委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科技创新改革实际需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调整优化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的具体项目,并做好各具体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项验收等管理事项。

第七条 市教委面向本市教育领域相关单位统一公开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统一受理项目申报,精简申报材料要求。简化过程管理,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八条 科研人员在申请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时,一次性填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方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市教委统一组织科研、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完成项目遴选和预算评审。

第九条 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申请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平稳、持续、有序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如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校内有关工作程序进行论证,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市教委将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性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申请、执行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辅助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申请人的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提供充分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九)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市教委按照项目具体类别核定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2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十九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充分的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经费执行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和经费执行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的督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组织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向市教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章 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政策、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市教委将暂停或核减该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及预算额度。被撤销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可再申请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研究制定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不含来华国际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各单位上级部门备案,市教委做好指导和统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产生的出差和会议费用,按标准报销,并最大化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

第二十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活动需要,从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性会议费不纳入单位“三公”“会议费”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立项的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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